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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高考安全暨诚信考试教育大会

       5月14日,根据市招办要求,我校在图书馆二楼会议室召开高考安全暨诚信考试教育大会,校长、党委书记薛鹭出席会议,全体16级辅导员参加会议。
       会上,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张冰波老师根据郑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加强高考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从重视高考安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认真对待“无声考场”工作等几个方面对辅导员进行培训,要求全体辅导员召开专题班会,并做好会议记录。随后,全体参会人员观看了《诚信考试宣传片》。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件3: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须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无报警提示者为合格,然后进入身份验证程序。报警提示为不合格,考生自行处理禁带物品后重新接受检查。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的特殊物品(体内植入的金属材料、心脏起搏器、假牙等),须由负责该生高考体检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地招生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
       三、考生入场必须进行身份验证(身份证识别、指纹识别、照相)。验证时考生须脱帽、摘镜、净指,发不遮眉、不盖耳。对指纹比对三次未通过的,考生照相后入场,不影响正常考试,其身份证、准考证交由监考员作进一步核验;核验无误的,当科考试结束交还考生;仍然存疑的,当科考试结束后考生到考务办公室由主考核验。
       四、开考前30分钟(首场考试开考前40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5分钟内入场完毕。考生入场后不得离开考场,直至本场考试结束。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五、外语科目考试14:25开始入场,14:45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六、考场统一配备文具供考生使用,用毕整理收纳放回原处,严禁将配备的文具带出考场。如遇文具异常,可向监考员提出调换。
       七、严禁考生携带以下物品入场: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及各种文具;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带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女生内衣)、鞋帽(带金属的鞋带、鞋眼、鞋底、装饰)、腰带、裤子挂钩、衣扣;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钥匙、硬币、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银行卡等)等铁磁性物品;各种自带的食品和饮品;其它非考试必需物品。
       八、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发布的信号为准,考场内时钟仅供参考。
       十、在题目所指示的答题卡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严禁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一、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十二、遇试题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询问。
       十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按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题卷、答题卡、答案、草稿纸、文具等带出考场。
       十四、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县(市、区)招办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